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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关于规范和调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19-11-20 15:13:0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关于规范和调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厅对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库建设、招投标管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和省外进甘企业监管等相关文件和工作进行了梳理,并对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起草了《关于规范和调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gsjzscjgc@163.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9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企业的市场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在本省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含省外进甘企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范围内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含省外进甘企业)的施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是我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对建筑企业和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动态监管,落实各方市场管理责任,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数据治理,稳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入库基础数据质量,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利益。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审批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动态变化,及时通过各业务平台采集录入基础数据库。


  (二)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与企业资质办理、投标、项目管理、信用管理等密切相关,各建筑企业要对信息录入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按照入库要求进行数据核对和录入,及时纠正错误数据,补充完善企业数据库,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及时、真实准确,严禁虚假信息入库。对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不完整、不规范及证照不符等不准确信息,一经发现将一律予以强制删除。


  建筑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等人员信息均应从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库中获取,因录入的人员数量不足或信息虚假而影响投标和施工活动的,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三)企业在监管平台上录入的个人信息要及时提交入库,以避免人员信息被长期无效占用。对已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录入的人员信息超过一个月不提交入库的,系统将自行删除录入的相关信息。对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录入的人员信息在监管系统中保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逾期系统将自动删除信息(已进入资质申报环节的除外)。


  三、强化监管手段,确保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履职到位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建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派驻在施工现场,由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


  (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按工程类别和专业要求由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由持安全生产考核C证的人员担任,施工现场其他专业人员由具备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并要按照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和施工复杂程度等,合理配备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的施工、质量、安全、机械等施工现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应满足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其他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予以配备


  (三)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职到位,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对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实施锁定和解锁,项目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不予锁定,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管理。


  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进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的锁定,对按照规定可不招标,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在建设单位将发包结果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时进行锁定。


  在建项目工程主体完成,可对承担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解锁,项目专职安全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予以解锁。特殊工程和部分专业工程视实际情况予以解锁。


  (四)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到岗履职。各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及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上报的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被变更的人员资格,由企业申请,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进行变更。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变更尚应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人员信息变更,并对相关人员信息实施锁定或解锁。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按未到岗履职,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优化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监管范围落实好监管责任。中央在甘单位和省直部门在兰州市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由省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管,其它在各市州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一律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等不合理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做好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投标人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公告和资格审查要求,在监管系统里填报工程项目投标信息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非国有投资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企业的项目参照填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填报信息不再审核确认及人员信息锁定。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应与资格预审时填报人员信息一致。


  (四)企业中标后应及时在监管系统里完善中标工程信息,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予及时审核,对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上查询不到中标工程信息或中标工程信息不完整的、投标前填报人员信息与中标信息不符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签发中标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对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进行锁定。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在具体项目招投标中得到有效落实。


  五、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做好省外进甘建筑企业的监管工作


  (一)省外建筑企业进甘承揽业务前,应按照我省行业监管相关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进行信息登记后,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的待遇和责任。各地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


  (二)省外建筑企业进甘承揽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中第八条的各项行为。


  六、强化动态监管,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强化对各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形成执法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各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建立市场清出机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在监管系统和门户网站上进行通报。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管,同时要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进行人员锁定和解锁,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核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不按要求配备人员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建筑企业频繁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并给企业和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


  (三)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地要将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及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五)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市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管理的通知》(甘建函〔2016〕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建筑业行业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建〔2014〕42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外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6〕20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甘建建〔2016〕4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建〔2016〕231号)涉及的相关具体内容不再适用,上述文件的清理结果请参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年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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