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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一)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4-04-22 10:33:43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内在理念,是私法精神,即蕴涵于私法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中,对私法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内在理念、价值取向等,也可理解为破产重整的法律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即私权利主体可按其思维判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应当尊重该主体的选择。意思自治主要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它包含意思自由和切身责任两方面,一旦私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选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意思自治又分为个体和整体。个体意思自治是基础,而集体意思自治是破产重整中公平程序的具体体系。破产申请、债权申报等都是个体意思自治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体现。


  企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关系多数债权人利益,因此法院对企业的重整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根据破产申请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忽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意思自治,主要包括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制度,是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


  2.权利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是为保证债权实现而存在,制约权利是为保障私权利实现的一个有效手段。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主持进行的司法程序代表着公权力干涉私法领域,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对债权利益存在潜在威胁。如在企业重整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其重整计划裁定强制批准,即使债权人会因此受到损害持反对意见。


  因此,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当予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一定限制和规范。其中,相关规范可以是直接限制性,也可以是保护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