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公路基础设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具有覆盖范围广、服务人口多、公益性强等特点,贴近群众,贴近民生,是公路网络的主体和基础。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普通公路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普通公路具有项目多、地域广、建设投资标准相对较低、环境敏感点多等特点,容易成为薄弱环节,有的项目抗灾能力较弱,工程安全耐久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设高质量的普通公路,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把握普通公路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经济、环保水平,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前期论证。按照公路网规划布局方案,做好规划衔接,充分利用既有线位和设施,结合养护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建设时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普通国省道项目前期工作指导,统筹研究路线走廊、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和债券支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各阶段论证报批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严禁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立项、申请政府投资,严禁报大建小套取资金。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方可施工,不得边设计边施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中农村公路项目,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施行简易审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两阶段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四)把握技术政策。根据路网规划、公路功能定位和交通量,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或分段技术标准。加强关键技术指标及重大方案的论证,特殊困难路段按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安全措施,尽量优先利用既有公路。重点保障公路基本功能和安全耐久性,提高山区公路的抗灾能力。
三、加强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
(五)规范市场准入。依法依规优选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现场服务能力的参建单位,不得设置本地注册、备案等壁垒,以及明显高于工程实际需要的要求。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集零为整,打包进行招标。要根据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量合理测算费用,不片面强调低价中标,不过分压减费用,避免恶性竞争,体现“优质优价”。
(六)落实各方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项目组人员配备,强化内审工作,设计成果要签署齐全,签字人员对设计文件终身负责,严禁代签。支持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合同自主开展设计和评估论证,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更改设计方案;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体系,严格规范施工,加强现场管理;指导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加强建设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
(七)强化勘察设计。要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点,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勘察成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加强对不良地质的勘察,设计工作要落实各专题评估结论或批复要求,避免勘察、设计“两张皮”。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需要开展消防设计的,应按相应规定开展设计,并完善相应程序。
(八)重视设计审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咨询单位或专家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对基础资料收集、既有公路充分利用情况、不良地质处治、高边坡稳定性分析、桥涵结构验算、安全设施设置、排水系统完备性等进行审查,以优质设计提升安全质量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减少后期不必要的变更。
(九)规范变更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规范变更程序,完善设计变更台账,加强设计变更信息公开。涉及勘察设计深度、施工组织与施工工艺等问题的,变更审批前应先明确有关责任及处理意见。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先变更、再补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十)严格合同管理。鼓励推行大标段招标、项目群“打捆”招标、“代建+监理”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吸引优秀企业参与建设,提高工程管理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工作量和批复工期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考核、评价,强化工程造价管理。
(十一)重视质量安全。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实行设计使用期限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
(十二)强化工资保障。鼓励吸纳农民工参与公路建设,在小型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合同制,完善用工台账、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台账等基础资料,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十三)推动信息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定期公布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程进展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指导建设单位在网站、工程现场公布项目概况、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人、农民工工资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指导施工单位在工程驻地和施工现场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把好验收关口。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重点核查批复文件执行情况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工程等是否同步建成,邀请公安、应急等部门参加验收。未经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边通车边改造项目要在完工后立即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情况纳入计划执行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工的,应当及时报请政府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或造成资金沉淀。
四、切实提升普通公路管理水平
(十五)消除瓶颈路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分级责任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国省道瓶颈路段摸底排查等工作,并积极协调相邻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级相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等,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协同推进相关项目建设,相邻路段在路线走向、省际接线、建设标准、实施安排等方面要做好衔接,形成动态化跟踪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消除存量,不添增量,持续消除普通国省道瓶颈路段问题。
(十六)提升公路建设理念。统筹公路安全、效率、便民、投资、节地、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技术方案和主要指标,减少大填大挖,注重生态恢复和景观设计,加强废旧材料循环利用。加强普通国省道平面交叉口及特殊路段改造提升,改善路侧环境,完善安全设施,合理提升运行速度和通行效率。有条件的路段可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卫生间等设施,完善旅游标识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重要路段可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智慧感知设施、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等,促进新型基础设施与传统公路设施融合。有条件的城镇附近路段可适当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交车停靠站及照明设施等。
(十七)提升勘察设计水平。部加快推进有关文件、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引导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及加强勘察设计、提升设计质量的举措。鼓励各地申请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加强项目储备,编制本地区典型专业工程通用图和设计要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勘察设计工作。除必要的评审程序外,控制各类勘察设计评审次数,让设计人员有更多精力开展设计工作。结合项目区气候特点,重视行洪能力分析验算,重点加强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收集,综合考虑行洪要求合理设置桥涵构造物,完善临河路基段排水设施和防护工程,提高抗灾能力。
(十八)提升工程建造水平。实施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深化施工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和工地建设、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加强一线人员技术交底,强化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检测,完善质量溯源机制。因地制宜推行混凝土集中拌和、材料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信息集中管控和智慧工地建设,鼓励重点项目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和智能建造技术,推广相对成熟可靠的“四新”技术,加强技术工艺创新和经验总结。边通车边改造项目应结合施工组织方案,完善保通措施和临时安全设施,加强原有交通标志清理,确保通行安全。
(十九)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部完善重点公路项目建设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调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完善普通公路项目管理制度。普通国省道项目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单位不具备相应建设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代建。农村公路项目要明确项目法人,由具备技术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管理,逐步实行建管分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根据政府授权及相关合同,采取直接招标监理单位或中心试验室等措施,规范监理、检测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完善设计变更管理程序。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要深化初步设计深度,加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严格按批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格规范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不得报大建小、化整为零、规避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五、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落实监管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要求,确定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责任分工,完善相应制度。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普通公路项目监管。负责公路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加强普通公路前期工作、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资金落实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可采取督导、约谈、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出借借用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信用管理。推动将普通公路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及奖惩激励措施,根据计划完成情况调整规划时序和投资。
(二十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联动的建设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落实建设资金、土地、建筑材料等要素资源,协同做好前期工作以及征地拆迁、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保障良好的建设环境。要重视公路建设行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加强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农民工培训,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建设者队伍。
(二十三)鼓励试点示范。结合促进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将提升普通公路建设理念、勘察设计水平、工程建造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纳入交通强国试点,落实绿色公路、智慧公路建设及交旅融合等要求,打造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样板工程,深化平安工地建设和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促进普通公路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既有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地区建设特点,将交通强国试点有关普通公路项目情况及时报部。部加强指导跟踪,并适时组织开展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交流工作,对试点示范创建成绩优异地区和项目予以通报表扬。
数据来源: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