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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3-03-08 10:01:26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在建筑企业收并购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如果转让方是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三、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四、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