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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利弊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4-01-22 10:02:4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企业重整中关于营业机构的选任,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这样才能发挥债务人企业管理的优势,同时加强对其的监督以及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企业实施重整方案,目的在于促使企业得以继续营业,只有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才能保留其营运价值,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共关系,实现社会政策追求的效率与公平。而关于营业机构的选任,首先要明确企业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复兴,那么重整机构的选任需以具备挽救企业复兴的能力作为标准,另外,还需注意重整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保证营业机构管理的公平合理性。


  不同地区对于营业机构的选任设置一般有三种类型:单一制、选择制、并列制。其中,单一制,即取消债务人对企业财产和经营的控制,由其破产管理人接手管理企业营运,保证公正性;选择制采取“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其营业机构可以是占有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托管人,一旦重整程序启动,则由债务人在案件申请后自动取得自行管理的地位;并列制,主要指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但需在破产管理人或由债权人委员会选举的监督人的监督下营业。


  债务人继续管理营业具备明显优势:债务人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其业务较熟悉,能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债务人具备经营知识和才能,具备相对丰富的经营,能够维持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尽早解决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此外,债务人经营,不用另设营业机构,可减少一定的重整承包,并维护债权人利益。


  但债务人继续管理营业,也存在一定弊端:债务人企业发生危机,仍由其继续管理营业,会加剧债权人对其的不信任,从而加剧双方的对立。且在债务人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因与债权人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破产清算预期,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债权人利益。


  营业机构的选任影响着企业重整能否顺利。在企业重整程序中,效率与公平的冲突难以避免,科学合理的方法是将其有机结合,挽救企业与保护债权人整合起来,促进企业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