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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暂行)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19-12-02 10:29:1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结合住建部近期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现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甘建设〔2019〕351号)执行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19〕173号)要求,2019年5月9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5月9日前消防救援机构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由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时限办结。同时,2019年5月9日起,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机构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案件由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时限办结。


  二、2019年10月28日后报审及此前已经报审但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甘建设〔2019〕351号)的要求,针对特殊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设计行政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后,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内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概况信息;


  2、消防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四、2019年10月27日之前报审且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特殊建设工程(参照甘建设〔2019〕351号文规定),不要求再另行补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申请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消防专项论证。


  五、《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第四条所需材料外,应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的,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并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做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合格)的意见。


  七、特殊建设工程未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国家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工程概况:

 

我单位对该表格填写内容确认无误,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签字) (公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