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省6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20条措施全面推进房建市政工程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其中,有7条措施都是关于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这20条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保障水平
(一)加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重点加强一线环卫工人、送气工,以及从事供水生产、污水格栅车间、污泥处理车间、曝气沉砂池、污泥脱水机房和市政下水道等作业人员的防护保障,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期间,各地可视情分区域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因此增加企业成本的,由购买服务的所在地政府承担。积极支持开展环卫工人职业技能培训。
(二)保障企业生产运营。疫情期间,各地要优先保障供气、供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排水管道作业、环卫保洁等市政公用行业运行,保障必需的生产物资和防疫物资供应。对市政公用企业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公用事业财政补助资金、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三)提升行业应急能力。城市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应急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三方联合共享、共同出资、优势互补的市政公用行业应急协作机制。疫情期间,为各类工业园区提供配套服务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措施,纳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推进智慧远程抄表和无人机、远程红外线检漏等巡查方式。
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四)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重点解决市政基础设施老化、防灾防疫功能不健全、公共服务缺失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补齐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设施和空间尽可能改造成为居民生活综合服务设施,在小区出入口或适当区域设置快递、快餐存放等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各类空间预留足够弹性,小区绿地、口袋公园、各类设施等应急避难场所要预留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接口,满足防灾防疫应急使用要求。
(五)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优先安排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医疗卫生、教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改造项目及时开工复工的,予以倾斜支持。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社区综合服务建设、公共教育服务设施、体育公益等省级专项资金条件的改造项目,统筹予以安排专项补助。
(七)整合利用存量资源。统筹使用各类公共房屋,用于完善社区、小区相关配套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区统筹。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依法建设经营性用房、地下地上机动车停车场等。
(八)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发展。推进福州、厦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加强做好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服务。
(九)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建管一体的机制,推进社区、小区数字化共享,增强基层社区治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街道,将若干个老旧小区捆绑打包,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缴交率。积极支持开展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防控要求、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信用加分、政策倾斜。
(十)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大力扶持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一)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疫情期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月初预拨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组织开展拖欠工程款专项清理。一年内无欠薪行为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予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发生欠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开展施工企业凭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申请贷款试点。
(十二)合理调整工程价款。疫情期间,开工复工建设项目的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每月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其中,个人防护措施费用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计取,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发布。因疫情防控需要搭设的员工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等设施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十三)全面推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劳务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加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与各地信息共享。推动施工劳务班组向小微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并开展试点。
(十四)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省内城乡劳动者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多渠道资金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现标准按每人700元)。疫情期间,鼓励省外塔吊、升降机司机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来闽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保障外来从业人员住房租赁需求。梳理闲置公房等国有房源,增加复工复产临时周转租赁房源,引导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低价租赁房源。政府投资的未分配公租房可调剂用于复工临时周转用房,临时周转用房承租人应当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退出。对承租公有住房和国有企业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的个人,可免收一个月并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减免租期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十六)做好建材地材供应保障。支持组织大型施工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主要材料供应商对接,提前批量采购,保障工程建设需要,稳定建材价格。加快机制砂项目审批、建设,建立砂石料区域平衡调度机制。强化工程用砂信息化管理,服务保障项目建设。
(十七)支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发展。对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装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超过500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统筹整合当年部门预算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21日至6月30日间新发放的购买设备贷款,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予以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八)改进工程项目审批服务。建立事关城乡运行和民生保障的项目开工复工清单,审批部门优先保障,专班专人指导服务。疫情期间,全面实行预约办、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确保审批不中断。
(十九)顺延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有效期。我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其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建立挂钩机制。各级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施工安全和疫情防控服务指导。建立挂钩联系企业机制,建立住建行业法律服务团,提供精准服务。对疫情期间主动承担任务、表现突出的企业,在资质升级、信用考核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摘自 《福建日报》 2020.03.09 记者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