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转让,即建筑企业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于债权人占有,并以此财产权利为担保。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一、债权转让和权利质押区别
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则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而原合同债权人则丧失相关权利。部分债权转让,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这时合同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及其连带债权。
权利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此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关于出质权利范围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出质权利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可转让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及其他可出质的财产权利等。
三、质权担保的实质
即在“质押标的”上创设“质权”,由质权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质押标的”。一般存在这两种情形:
1、动产质押情形
质权人可直接占有“质押动产”,控制“质押标的”。动产质权自质权人“占有”该财产之日起生效。
2、权利质押情形
质权人可通过直接占有“质押权利”的“权利凭证”来控制,或通过办理“权利质押登记”达到控制的目的。以转移“权利凭证”之“占有”或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3、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区别
动产质押是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而权利质押是以债权、股权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
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局限于可转让的特定财产权,其中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和作者署名权等专属权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此外,《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不得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