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可转让,但其效力需认定。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一般指资产管理公司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向其他建筑企业或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财产是,与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三大类型
1、根据债权转让评估真实性,认定其合同效力
建筑企业债权转让评估不真实,一般指在不良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出现错估、低估、漏估债务人资产或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造成不良债权评估不真实的原因有三:
①在评估过程中,建筑企业债务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
②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私下串通,造成低值评估
③评估机构未谨慎履行评估义务
2、受让人主张债权后可能获得巨额收益
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转让给其他建筑企业或个人无法实现的债权,从而获取较高比例的受偿。不能因其支付对价低而对全额债权主张权利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受让人的债权获益度受不良债权性质决定,即预期受偿比例。当超过这一比例的债权部分,应免除国有债务企业的偿付责任。
3、禁止转售债权对外转让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及敏感信息的债权和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被认定禁止转让,此类债权的转让无效。另外,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其转让根据具体情形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
例如,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债务人或担保人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过错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债权人的,因其双方属民事活动中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损害利益,因此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被认定无效。
企业购买到不良债权后的财税处理
当建筑企业购入不良债权,即债权性投资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处置该投资资产时,其投资资产成本准予扣除,其取得的收入则为扣除计税基础后的差额。
建筑企业可将购入的不良债权以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