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当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时,破产重整制度具有拯救企业和清理债务两个主要的目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问题,建筑企业及各关联方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
一、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只有对各类债权人特别是对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细致保护,让股东和债务人与各类债权人充分协商决定重整程序的选择,才能降低交易的风险成本。由于重整企业的特殊性,政府出于企业职工安置利益的需要,强行通过重整计划或启动重整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政府应该通过补贴或社会保险机制等方式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
此外,为了防止不良债务的转移,国家应促进非银行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运营实体,这样才能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
二、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
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通常是在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和重整程序启动环节,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如果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缺乏上诉法院监督的情形下,合理赋予债权人监督权和异议权制约法院和债务人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在重整人执行重整过程中,如果有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或者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追究企业管理层和大股东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三、保护股东利益
为切实保护股东参与重整的程序权利,应当及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作为关系人有参加重整程序的权利,即使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股东的参与权,这样才能保护股东的重整利益,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
同时,为增大重整企业筹资的渠道,对陷于财务困难但并未达到债务超过的上市公司有条件的赋予发行新股发行资格,严格审查与监督新股发行,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的披露重整企业的相关信息,完善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拯救制度,通过调整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及明确提示,尽量避免企业重整失败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