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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税务问题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税务问题
作者:
名喜喜
时间:2021-12-07 09:20:58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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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断完善,破产重整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相关税收问题也得到更多关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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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建筑企业重整的税收,不但关系到债权人利益,而且关系着企业能够重整成功。
一、破产重整企业相关税法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破产重整企业处于特殊时期,这其中既涉及建筑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税法规定,也涉及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相关税法规定,可分为这几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如图①:
图 ①
2、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18种在内的税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通用于所有企业
3、关于企业重组、清算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规定
税法中虽没有专门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的规范性文件,但如图②中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适用于企业破产重整。
图 ②
4、与破产重整企业相关的地方性税收规定(较零散,适用范围有限,故不作细列)
二、破产重整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规定
建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能走向清算,也可能重整成功,这其中涉及的税法中关于重组和改制相关规定,大多具有税收优惠性质。
1、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其税务处理规定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类。前者一律按照公允价值核算损益,即无论是否实际取得现金流入,都要依法就核算产生的收益纳税;后者则不核算损益,按原有计税基础入账,实现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或少/不纳税。
2、增值税
建筑企业重整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拍卖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联的债权等一并或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契税
建筑企业处于改制、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于破产企业,债权人承受其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而非债权人承受的,凡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若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减半征收契税。
4、印花税
重整后企业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具体到实际案例中,不同重组方式进行重整的建筑企业,应综合考虑各方利害人利益,综合运用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充分考虑各税法相关特殊规定,作出恰当选择。
本文链接:http://www.ccctc.org.cn/showinfo-1-37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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