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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整投资人撤资,管理人如何应对?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20 09:24:5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某建筑公司受到市场影响陷入经营危机,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确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来引入重整投资人,调整出资人权益,确定L公司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据此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投资款全额到位后取得债务人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并对该公司进行经营。该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高票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


  但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L公司遭遇重大违约事件,陷入财务危机,导致后续的投资款无法继续支付,使得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管理人面对这一尴尬境地,可采取下列措施化解危机。


  1、通过重整投资协议,尽量将投资期限锁定在启动重整计划执行前


  在一些重整案例中,因投资吸引力较高,管理人通常会在招募投资人阶段预设较为严苛的投资条件。例如,管理人可通过投资协议,将重整投资期锁定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全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债权人对重整投资人的信心,一方面可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违约风险。


  2、预设“修改条款”


  很多重整案件中,管理人要求投资人在重整计划启动前支付全部投资款项,实际上存在较大难度。但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分期支付投资款项,又会面临投资违约风险。对此,管理人可以选择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预先设定“修改条款”,这样在面临上述重整投资方款项逾期或根本违约的情况,管理人可根据“修改条款”修改重整计划。


  “修改条款”内容,即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利于债务人重整需要,管理人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且经法院批准。


  3、预设“继续招募条款”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若重整方根本违约,即完全失去继续执行重整计划的能力,除以上所述的预设“修改条款”外,还要更换重整投资人,来有效避免因重整计划失败带来的风险。


  因此,管理人有必要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预设“继续招募条款”,规定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应按照所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管理人有权招募新的投资人,或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实际重整案例中,管理人应以企业挽救和维护债权人权益为导向,灵活应变,及时运用有效措施调整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