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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

作者:锦洛    时间:2022-01-06 10:13:53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在很多建设工程中,对需要进行赔偿的承包人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当事人来说能不能进行约定放弃?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
 
       承包人允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
 
       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不仅对发包人利益有影响,还影响到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和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又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受让建设工程的第三人。若承包人允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失去效力,不能对抗发包人及其债权人、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和受让人;若承包人允诺限制优先受偿权,则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其允诺的范围内失去上述效力。
 
       要注意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是约定放弃还是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相同。
 
       若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确定清偿顺序。另外,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都可对抗承包人。
 
       通常,为特定的第三人(合同当事人)利益,承包人与发包人会约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发包人向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为确保该贷款债权的实现,要求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约定,约定在商业银行的抵押权或商业银行贷款债权全部实现后,承包人才可行使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对承包人恶意拖欠工资、滥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行为,不予支持。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到建筑工人的利益,应从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情况等作出判断。
 
       人民法院应积极维护建筑市场诚信,针对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尽力降低报价,但在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时又尽力否定合同中有关约定并提高结算价款数额等不诚信行为,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