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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债务重组与重整制度有哪些区别

作者:锦洛    时间:2022-01-21 10:33:04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债务重组和重整制度都是建筑企业在陷入经营困难、财务危机时所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那么这二者存在哪些方面的区别呢?


      一、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即债权人按照协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相关债务条件的事项。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都可作为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与重整制度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按照会计准则的解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一定让步。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通常是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情况,导致其无法或不具备原条件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债权人为这类债务人作出让步,同意其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价值来偿还债务。


  重整,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


  由此可见,重整制度中的债务人可能面临破产清算,但债务重组则未必。当然,虽然这两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一定的利益让步。


  2、利益调整涉及范围不同


  债务重组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而重整制度的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


  在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这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利益。


  而重整制度中,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债权人都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有些重整计划还会涉及到出资人的权益调整。


  3、特征不同


  债务重组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自愿行为,具备市场化特征;重整制度则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


  债务重组双方均站在自身经济利益上,计算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决策行为需经内部程序,日后债务人情况若有所好转,双方还可进行重新谈判。


  重整制度则必须按照不同的债权人进行分组表决,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总额的2/3以上的,则通过该草案。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根据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结束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重整制度更为灵活、综合、复杂


  重整制度不仅可以处理上市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还可协调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东、流通股东与重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