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按照与其约定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建筑企业在进行重整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损失,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债务重组的损失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1、当清偿某项债务的现金低于账面价值时,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建筑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债权人应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其账面余额与股份公允价值间的差额,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3、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公允价值作为企业重组后的债权的账面价值,而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其重组后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建筑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不同于破产清偿,企业必须认识这二者的区别,避免出现法律问题。建筑企业可通过债务重组,实现继续经营下去的目的;而破产清偿则是企业难以维系所要进行的最后一道程序,且在这一环节,债权人可能仅得到部分清偿,也有可能得不到任何清偿。但债务重组可以保障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回大部分债权。
债务重组,不同于企业改制。建筑企业可凭借此程序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技术资源等,且可通过与债务人签订协议,获取其将被报废或闲置的一些固定资产进行清偿。而企业改制经营,则需将债务转为资本,一旦企业改制完成,老企业则需申请注销,新企业办理登记后会建立新的会计账目,而这里的企业继续经营与重组后企业的继续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转资本环节必须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对象为企业净资产,由此可见,债权人不会发生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不同于产品抵债。只要债务条件未经修改,那么一方产品卖给另一方,是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如果涉及修改债务条件,且一方企业处于财务困境,这种情况,则属于债务重组。由上述分析,我们判断建筑企业是否进行债务重组的依据:是否存在对债务条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前,需要深入、准确地把握债务重组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