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企业合并的效应,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一、企业合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建筑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2、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3、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
4、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合并的主要动机
1、加快企业发展,扩大市场占有率;
2、多角化经营生产,实现规模经济;
3、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
4、吸收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例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而合并掌握这项技术的4业;
5、救济经营不善的企业;
6、便于人事安排。
四、企业合并的优势
1、不需要支付现金,可以避免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
通过交换股票等方式进行,合并后产生的现金流可以直接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中,不影响资金周转和经营,更有利于合并企业的整合和运作,也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合并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则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合并流程操作简单。
企业合并是双方自愿的,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避免了可能会造成的两败俱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