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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丝路投资”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1-08-02 16:43:20    浏览:次    在线收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高质量推进“海丝”核心区建设等有关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对外投资合作提高质量水平,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参与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塑。鼓励引导冶金、建材、食品、纺织鞋服等优势特色产业及农林牧渔业、能源资源开发业,积极稳妥开展对外投资,向外延伸产业链、供应链。对赴境外投资制造业、农林牧渔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业,实际投资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由省级财政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及RCEP等重点区域的项目,按照6‰的比例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农村农业厅、海洋渔业局)


  二、提升国际产能合作质量水平。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研发机构、行业技术先进企业,助力做大做强我省六大主导产业、四大优势产业、五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与港澳企业“并船出海”、与发达经济体跨国公司通过联合投资、股权参与、技术合作等方式,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加快推进“丝路电商”建设,鼓励企业在东盟、欧美、日韩等主要出口市场投资建设海外仓。鼓励境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采购使用国内设备和原材料,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与外贸联动发展。对境外项目从国内采购设备、原材料,从境内口岸到境外口岸的运保费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由省级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农村农业厅、海洋渔业局)


  三、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有序发展。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引导推动一批有实力的企业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为我省境外投资企业提供集聚发展的载体平台。鼓励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加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对相关费用支出,由省级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境外投资企业入驻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在区内租赁自用厂房、仓库或商铺,年租金超过50万元(含)的,由省级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建设资源能源基地,向物流、仓储、深加工一体化园区方向发展,对企业回运权益内资源性产品,境内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由省级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


  四、加快推进“两国双园”建设。鼓励有实力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牵头建设“两国双园”,对已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制定较完善的工作方案,并已明确境外合作对象的,一次性给予开发区管委会200万元支持,专项用于推进境外园区建设的有关工作。支持中印尼“两国双园”加快完善规划和合作机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拓宽经贸合作领域,扩大双向投资贸易规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RCEP合作示范区;支持泉州市与印度金奈市深化合作意向,推动两地医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两国双园”模式开展合作。对参与建设“两国双园”境外园区的省内企业及入驻境外园区投资的企业,予以享受境外经贸园区相关支持政策。鼓励相关设区市出台“两国双园”专项支持政策,由省级财政按市县财政实际支出资金20%的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福州、泉州市人民政府)


  五、拓展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搭建闽企与央企合作平台,推动我省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施工企业采取BOT、PPP、EPC等模式承接境外工程业务,探索投资、建设、营运一体化发展模式;设计咨询企业积极参与境外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带动技术、标准、装备和管理“走出去”。对年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规模居全省前10位的企业,由省级财政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


  六、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稳定发展。支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深度开拓港澳传统市场,积极开拓发达经济体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巩固我省劳务外派大省地位。支持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培训外派劳务人员,提高外派劳务质量和附加值。对年外派劳务1000人(含)以上,规模居全省前10位的企业,由省级财政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国资委、人社厅)


  七、加强境外安全风险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引导涉外律所、金融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社会机构,通过提供项目决策风险评估、国别政策咨询、发布境外安全信息、举办防范境外安全风险培训班等措施,帮助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对企业为境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外派境外项目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的保费支出,由省级财政按8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司法厅)


  八、加大“丝路投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提升对外投资备案及ODI登记审核便利化水平。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对企业用于境外项目的一年期(含)以上贷款,由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1%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外汇局)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


数据来源:福建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