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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4-12-18 14:20:1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沪建规范〔2024〕16 号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 年 12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本市和外省市进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常态化监管


       第四条(监管方式)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常态化监管。主要包括日常标识监管和动态核查监管。


       第五条( 日常标识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和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日常监管,对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企业资质,进行资质分类标识、分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动态核查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抽取一定比例不定期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重点动态核查范围:


  (一)以告知承诺、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二)资质标识为特定状态的企业;


  (三)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企业;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

 

  第三章  资质日常标识和应用


       第七条(资质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托信息化手段,每月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比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建管平台的注册人员信息;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四库一平台上登记的注册人员信息。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按以下三类状态进行资质标识:


       (一)提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示”状态。


       (二)提醒: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醒”状态。


       (三)警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警示”状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根据资质管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标准,并提前向社会告知。


       第八条(标识结果在本市资质管理中的应用)


       标识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跨省变更和延续;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开展资质核定。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存在资质标识的企业进行以下分类监督管理。


  (一)资质标识为“提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动态核查。


  (二)资质标识为“提醒”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加大对该状态资质的动态核查抽取比例。


  (三)资质标识为“警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该状态资质开展全量动态核查。


       第九条 (标识结果在承发包管理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或者发包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时,应充分考量资质标识企业存在的风险:


  (一)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该项目所需资质,将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的情形作为否决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否决条件的,可设置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时,应当被否决;也可设置投标人资质被标识为“提醒”“警示”时,应当被否决。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按照标识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该项资质标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截止日采集的数据进行评审,即当月度已标注资质标识的,按当月度标注情况为准;如当月度尚未标注资质标识的,按上月度标注情况为准。


  (二)直接发包的项目,发包单位在合同信息报送时,系统将当日采集的承包单位资质标识数据提示发包单位,审慎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条(标识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应用)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资质标识结果在所辖建设工程监管中的应用,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管平台查询所辖领域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当前资质标识状态信息,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第四章 资质动态核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整改流程)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动态核查时,对资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发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1),同时将该项企业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


  企业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相应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对整改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达到标准要求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资质类别增项、升级、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资质许可,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第十二条(资质撤回)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2)。


  企业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建设管理部门采纳企业陈述和申辩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不采纳的,作出撤回其资质决定,并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3),资质状态调整为“注销”。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推行在线发送整改通知书、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企业可以通过建管平台填报和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并通过建管平台企业端接收电子文书。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要求)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对存在资质标识的,应当积极完成整改。对资质标识为提醒、警示状态的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连续2个月未补全人员信息的,应当重新办理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关注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资质信息状态,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的建设活动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人员要求)申请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其他主要人员一年内已在其他两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要求)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监督机制,严格管理程序,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平台要求)本市持续提升建管平台服务能级,实现智能审批、智能标注、智能提醒,加强与四库一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强化资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项目承发包管理、现场监督管理的数据融合和联动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

     2.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

       3.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抄送: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