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企业如对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陈述材料由盟市住建部门统一上报,并应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如盟市住建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盟市住建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盟市住建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向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自治区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咨询。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15号东建设大厦
邮 编: 010060 电 话:0471-6610269
附件: 1.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评审意见汇总表(1).xls
2.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评审意见汇总表(延期)(1).xls
3.符合《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5]229号)第四条规定,批准延期企业1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