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持证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持证单位的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合并相关材料,包括合并批准文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等。
2.原持证单位分立后产生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因此只有一个分立后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申报,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分立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分立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等。”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编制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
编制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编,主要包括许可证办理、监督检查和常见问题等方面内容。
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第一章 许可证办理
一、许可证颁发范围及分类分级
1.哪些单位应该取得许可证?
答: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 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证。上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2.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
(1)输电线路(含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等各类电源点送出线路)工程中的组塔(不含土建基础)、架线、相关附件金具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2)变电(包括变电站、换流站、升压站等)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3)供电(含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组塔立杆(不含土建基础)、架线、变电设施等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4)用户受电工程所涉及的组塔立杆(不含土建基础)、架线、变电设施(用户高压变电所、用户高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盘)等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5)前述(1)至(4)范围内的电缆接头、敷设、主要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6)其他涉及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活动。
3.许可证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该先办哪一个?
答: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申请单位应先进行工商登记,凭营业执照申请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务范围涉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4.许可证分为哪些类别?
答: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5.许可证分为哪些等级?
答: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6.36号令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例如:“取得五级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是指持有五级承装类许可证最高可从事1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二、许可证申请条件
许可证申请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1.申请承装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法人资格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 ||||
最近3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 | 330(220)千伏 | 110(66)千伏 | 35千伏以下 10千伏以上 | 无要求 |
合格 | ||||||
最近 3 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 2亿元 |
1亿元 |
3000万元 |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 安装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力相关专业) | 高级职称 | 中级以上职称 | 中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
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5人 |
无要求 |
无要求 |
|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15人 | 5人 |
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10人 | 8人 | 3人 |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2.申请承修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法人资格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 |||||
最近2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活动业绩 | 330(220)千伏 | 110(66)千伏 | 35千伏以下 10千伏以上 | 无要求 |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 维修管理工作 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 力相关专业) | 高级职称 | 中级以上职称 | 中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
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5人 |
无要求 |
无要求 |
|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15人 | 5人 |
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10人 | 8人 | 3人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3.申请承试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法人资格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 |||||
最近2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试验活动业绩 | 330(220)千伏 | 110(66)千伏 | 35千伏以下 10千伏以上 | 无要求 |
||
技术负责人、安全 负责人 | 试验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力相关专业) | 高级职称 | 中级以上职称 | 中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
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5人 |
无要求 |
无要求 |
|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15人 | 5人 |
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10人 | 8人 | 3人 |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三、许可证办理方式
1.许可证有哪些办理方式?
答:许可证办理有两种方式,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一般程序办理。
2.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有哪些便利?
答:许可告知承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大便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部取消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通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申请材料及告知承诺书即可完成申请。二是全程实现“一网通办”和“一网通查”,可“零跑腿”办理许可。三是大幅压减审批时限,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办理为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告知承诺方式与一般程序办理有什么区别?
答:与一般程序相比,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有明确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二是以信用和承诺为基础,审批流程和时限大幅压减。申请人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机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办理为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是核查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核验、线上核查、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4.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与一般程序办理对企业具备相应许可条件的要求一样吗?
答:一样。不管以哪种方式办理,企业必须满足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所要求具备的许可条件。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派出机构在事中事后核查中对企业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进行核查;采取一般程序办理,派出机构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对企业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两种方式取得许可,派出机构都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管。
5.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国能发资质〔202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许可证办理流程
1.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信息公开、核查等环节。
(1)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填报要求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派出机构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5)核查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按照37号文《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附:
告知承诺制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一般程序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2.许可证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时限:派出机构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时限:
(1)许可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在1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2)申请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补办许可证的,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及时补正并提交申请材料,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20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五、许可证的首次申请
1.首次申请许可证的等级范围是什么?
答:首次申请许可证,可根据申请人自身条件选择申请四级或五级许可证。
2.首次申请必须三个类别都申请吗?
答:不是,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一个或多个类别。
3.首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三级以上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
4.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36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业绩材料。
六、持证单位合并、分立后许可证办理
1.原持证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持证单位的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合并相关材料,包括合并批准文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等。
2.原持证单位分立后产生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等级重新申请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因此只有一个分立后的新设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申报,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应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分立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分立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等。
七、许可证变更
1.许可证变更包括哪两类?
答:许可证变更包括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2.许可证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吗?
答: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3.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什么?
答: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如增减许可类别、升降许可等级等。
4.许可事项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36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业绩材料。
5.五级持证单位可以直接申请升至三级吗?
答:可以。
6.承装、承修、承试3项类别里只升(降)级其中1项或2项,需要提交拟升(降)级类别还是全部类别的相关申请材料?
答:仅需提交拟升级或降级类别的材料即可。
7.许可事项变更后,未变更的类别会不会在新证上消失?
答:不会。
8.什么情况下增加许可证类别或提高许可证等级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答: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3)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9.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什么?
答: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10.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多长时间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答:持证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11.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供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等材料。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八、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1.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许可证有效期为6 年。
2.许可证即将到期,什么时候申请延续?
答:按照36号令有关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建议持证单位提前3 个月左右提交延续申请,为办理此项工作预留充足时间。
3.许可证已过期,还能延续吗?
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派出机构将按照36号令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4.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不满足条件怎么办?
答:延续时不满足相应条件的,由派出机构重新核定许可证类别和等级后予以延续;如有效期届满,因不符合最低等级条件要求导致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许可证将被注销。注销后可重新申请许可证,申请时原有效期内的业绩仍然有效,符合36号令业绩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
5.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和升级能同时办理吗?
答:可以,但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要先延续。
6.许可证有效期延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需提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的相关业绩材料。
九、许可证的注销、补办
1.许可被注销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答: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2.许可证丢失或损毁可以补办吗?需要什么材料?
答:许可证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不满足最低等级许可证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不满足最低等级许可证条件的,应按36号令第三十一条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章 监督检查
1.取得许可证后,是否需要接受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答:需要,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2)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3)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4)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5)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6)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3.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存在未取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对企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行为,会采取哪些信用监管措施?
答: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类别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
7.发现违反许可管理规定相关行为如何进行投诉举报?
答:可拨打“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
第三章 常见问题
一、许可范围问题
1.发电项目的施工单位需要取得许可证吗?
答:承揽发电项目涉网工程(例如升压站、外送线路等)的施工单位应取得许可证。发电项目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核电、光伏发电、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发电类型。
2.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内部集电线路施工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内部集电线路不属于升压站和外送线路等涉网部分,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3.风机、光伏设备(包括逆变器)的安装、维修、试验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不需要。
4.光伏电站电能质量、高低压穿越能力检测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光伏电站电能质量测试,高低压穿越能力检测,光伏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能力检测等,如涉及升压站、外送线路的,需要取得许可证,不涉及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5.户用光伏的安装、维修、试验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户用光伏不涉及升压站及外送线路的,不需要许可证。
6.受电电力设施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受电电力设施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电力线路部分和用户受电变(配)电站等电气设施的总称。受电电力设施与电力系统供电网有直接电联系,用户受电变(配)电站按其受电电压和功能分为用户高压变电所、用户高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盘等。
7.工厂室内的电控箱、动力柜内及电控箱与其他设备之间的接线、调试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按照受电电力设施的定义,如果工厂室内的电控箱、动力柜内及电控箱与其他设备之间的接线、调试属于受电电力设施安装调试范围的,需要取得相应等级类别的许可证,如果不属于则不需要。
8.承揽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工程中的土建工程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土建工程不需要许可证。
9.承揽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劳务作业不需要许可证。
10.绝缘操作杆、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电力安全工器具和带电作业工器具的检验检测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电力安全工器具和带电作业工器具的检验检测不属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范围,不需要取得许可证。
11.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维护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维护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如其配套设施属于受电电力设施范围的,则需要。
12.专业带电清洗电力设备、防污闪涂料施工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目前未列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范围,不需要许可证。
13.开关柜生产厂家将开关柜设备就位(车板交货、螺丝巩固)、开关柜并柜、水平母线连接的行为,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开关柜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设备首次就位等服务,在不涉及公用电网情况下,不需要持有许可证。如果生产厂家在之后提供的现场检修等服务,则需要取得许可证。
14.电气设备进行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必须要求有资质的单位才能进行此项工作吗?
答:属于输电、供电、受电设施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需取得相应电压等级的承试类许可证。
二、人员问题
1.申请多个类别,所需相关人员数量是累加还是按照申请类别中的最高标准提供?
答:按照最高标准提供即可。
2.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专业以及职称有什么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专业应为电力相关专业,具有相关等级技术任职资格,比如三级承装类申请条件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分别具有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且具备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此处职称条件是指申请时满足即可,没有年限要求;此处安装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过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职务,总的安装管理工作年限达到5 年即可。
3.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电力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以作为什么级别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答: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电力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技师可以作为“中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高级技师可以作为“高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作为“初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具体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可参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电力相关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各类具有初级以上电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电力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取得高级技师、技师技能等级等人员。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主要包括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人员,以及取得由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力企业等部门单位颁发的电力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
5.“电力相关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
答:“电力相关专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工程、电气信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及绝缘技术、继电保护、电力集控运行、输电线路、机电等电力专业;不包括计算机类、 电子信息类、热工类、仪器仪表类等其他非电专业。
6.哪些人员可以兼职?
答: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条件中所要求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7.申请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各类人员的社保缴纳材料吗?
答:在许可证申请材料中,不要求提交人员的社保缴纳材料。但社保作为申请单位各类专职人员条件的重要支撑,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填报的人员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有关要求,派出机构可依法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及3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事中事后核查时,是否需要提交各类人员的社保缴纳材料?
答:事中事后核查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企业通过系统上传社保缴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或现场检查人员社保缴纳材料。
9.申请许可证时,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进行申报?
答:退休人员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进行申报。
10.取得许可证后,相关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怎么办?
答: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持证企业应及时通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中“人员变更申请”功能模块提交入职或离职申请,确保持续符合许可证级别所对应的人员数量要求。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11.申请时提示人员已在其他单位任职怎么办?
答: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条件中所要求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申请人在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中提交业务办理申请时,系统自动比对发现存在人员已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时,系统页面会进行提示。申请人应按照要求上传证明该人员隶属本单位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也可在申请表中重新填写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申请人按照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后,即可正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解除重复人员在原单位的任职登记。
三、资产和业绩问题
1.申请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所具有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2. 申请几级许可证需要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包括哪些材料?
答:申请三级及以上承装、承修、承试许可证需要工程业绩。
申请承装类的,需提供规定年限内承装业绩的项目清单和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涉及的项目清单,其中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可不提供,补充协议和专用合同条款需一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内容、结论、时间、验收参与方签字盖章等信息)等需一并提供;申请承修、承试类的,提供包括项目合同(如有补充协议和专用合同条款需一并提供)在内的项目清单。
3.事中事后核查工程业绩时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在上一条明确提交材料的基础上,承装类还需提供规定年限内业绩及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涉及的银行回款凭证、发票等;承修类、承试类还需提供有关业绩的银行回款凭证、发票、有关作业票、试验报告等。
4.对工程合同有何要求?
答:工程合同应至少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开竣工时间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等事项,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提供。
5.对竣工验收报告有何要求?
答:竣工验收报告应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验收内容、验收时间、验收意见、验收参与方签字盖章等内容,验收参与方一般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6.申请三级以上承装类许可证所需工程收入是指最近3 年的工程总收入,还是指最近3 年内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应如何认定?
答:申请三级以上承装类许可证所需工程收入是指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主要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此处“工程”指最近3年内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最高年度”可以是自然年度,也可以是跨自然年的连续12 个月。
(2)工程结算收入中的土建基础、青苗补偿等非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收入或费用不予计入。
(3)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以最高年度内工程结算收入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可以包括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并能以银行回款凭证、工程收入发票等作为佐证材料。
7.申请三级以上承装类许可证所需规定年限内的业绩是指什么?
答:规定年限的业绩是指最近3 年内的变(配)电及线路设施安装活动业绩。例如,某单位2022 年提交三级承装类申请,需最近3年内具有从事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最近3 年”指2022、2021、2020年或2021、2020、2019年。具体内容详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113号)第七项表格有关填报事项。
8.承修、承试类许可证业绩条件中规定的“最近2年”的活动业绩是指什么?
答:“最近2 年”的活动业绩是指申请年份(含)前2年的业绩,例如某单位2022 年提交三级承修类申请,则“最近2年”是指2022、2021年或2021、2020年,提供每年至少1项变(配)电和1 项线路设施符合要求的承修类活动业绩,两年合计则至少提供2项变(配)电和2项线路设施共4项符合要求的承修类活动业绩。其他年份以此类推。对于跨年完成的承修、承试类项目,按照其竣工日期年份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113号)第八项表格有关填报事项。
9.以劳务分包名义承揽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可以认定为有效业绩吗?
答:不可以。
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出租出借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号)有关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将下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为主的施工活动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实际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可以认定为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1)输供电(含配电、直流)线路工程中的杆塔组立、架线及相关附件的安装、维修及试验;(2)变电(含换流站)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3)电缆接头、敷设及相关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及试验;(4)针对其他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及试验。
10.转包和违法分包业绩能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不能,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业绩都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11.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工程业绩能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12.施工企业承揽的光伏电站、风电场集电线路的工程业绩能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内部集电线路不属于升压站和外送线路等涉网部分,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因此承揽的集电线路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
四、材料问题
1.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许可类别,需提供几套申请材料?
答: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许可类别的,提供一套材料即可。
2.提交纸质申请表时,需要提供人员照片吗?
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需要将近期一寸免冠彩照粘贴或打印于申请表对应位置,其他人员不需要。
3.纸质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吗?
答: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在右下方适当位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申请材料的格式和装订有何要求?
答:格式要求详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113号)附件1中的填表说明。
五、其他有关问题
1.申请许可证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答:按照36号令有关规定,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子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取得的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申请取得许可证并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3.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取得的许可证吗?
答:可以。经总公司依法授权,分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持证单位填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及时告知相关派出机构?
答:需要,并在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中修改联系人有关信息。
第四章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 年第36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48号)
7.《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8.《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20号)
9.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 年第3号)
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113号)
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号)
12.《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1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9号)
1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 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75号)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pdf下载
第五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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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