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地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每个工程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监督检查的次数不超过3次,各地实施监督检查的项目比例不低于20%。监督检查应当主要安排在项目危大工程实施阶段,一般以工程时序进度的20%、60%左右阶段为宜,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的内容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附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抄送同级造价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开。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在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予以扣减。非国有投资资金为主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双随机”检查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减的,要及时告知项目财政主管部门。
五、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项目。
各地可根据本公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