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部署和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发展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主动服务、协同推进、全程覆 盖、网上流转、统一标准、综合测绘、多验整合、依法监管,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综合测绘。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一家综合测绘机构进行工程测绘,形成竣工图测绘报告。
2.联合验收。整合监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统一时限、统一标准进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3.一网通办。依托网络系统,实现竣工工程验收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预约、网上申报受理、网上办理验收和备案手续。
4.规范管理。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综合测绘机构竣工监督和验收工作质量的规范管理,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工作目标:建立协调统一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体系,确保现场竣工验收时间压缩至12个工作日内。指导建设单位先行完成供水、热力、燃气、电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验收,将日常监管与竣工验收相结合,强化指导服务,采取网上申请、现场联合验收。
(四)验收范围:全省城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的规划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结建(兼顾)防空工程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备案、工程档案存档。
(五)验收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部门。住宅小区工程及附属设施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参加。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审批机制:联合验收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制定精简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取消各种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实现建设工程审批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建立“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联合验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审批(备案)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竣工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三)整合联合验收要件清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要求,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验收监管需要测绘和核实的内容要求,组织制定与建设工程竣工联测联验工作相配套的联合验收要件清单。
(四)整合各类测绘机构:对全省现有规划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或房产测绘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或者自愿整合,使其具备综合联测联核资质。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竣工测绘及核实、专业检测评估能力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的需要。
(五)强化日常监管:按照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部门应通过系统,加强竣工联合验收质量监督管理,结合建筑市场综合执法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检查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监管,储备数据资料为竣工验收提供支撑。
三、优化验收流程
(一)统一验收流程:一是申请,项目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人登录系统提出验收申请,上传验收资料;二是预审,参与联合验收部门进行预审;三是预约,预审合格后申请人进行网上预约现场联合验收时间和向验收部门窗口申报时间,按照窗口申报预约时间报送材料;四是现场验收,参与联合验收部门按照联合验收预约时间实施现场联合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备案)书面文件,最后档案归档。
联合验收具体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
(二)优化联合验收流程:
1.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分别进行的验收(备案)优化为同步进行。
2.由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备案的串联进行优化为并联进行。
3.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出具验收(备案)书面文件或凭证优化为联合验收合格后统一出具综合三部门验收(备案)结论的书面文件。
(三)验收牵头单位:联合验收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时提出验收意见,按规定出具验收(备案)书面文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审批管理、日程安排、现场勘验、出具验收认可文件等工作,承担申请单位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达工作。参与联合验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联合验收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参与联合验收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市、县市区的监督考核工作,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强化责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联合验收人员AB角制度、联合验收首问负责制度、现场联合验收程序等制度规定,确保联合验收工作有序开展、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联合验收具体办事流程
一、申请:工程具备验收条件(附件1.1)后申请人以系统内项目编码登录系统提出验收申请(同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范围,应统一申请验收),按要求上传专业竣工测绘及核实材料、《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2)、各验收部门需要的申请材料(附件1.3)至系统。
二、预审: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出预审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验收部门应一次性告知。
三、预约:
1.申请人登录系统预约窗口申报和现场验收时间。牵头部门负责确定具体窗口申报和现场验收日期。具体现场验收日期应在申请人登入系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申请人预约确定具体现场验收日期成功后,系统自动推送给各相关验收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各部门参验人员工作。
3.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申请人对系统预审已经合格材料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资料后到窗口申报,各验收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受理。
4.申请人应当按照预约时间进行窗口申报,预期不申报的,已预约成功的现场验收时间作废,申请人再次申报的应重新预约。
四、现场验收:联合验收事项受理后,参验人员按预约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总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召集签到工作,并组织现场验收。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五方责任主体参与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在系统确认“验收合格或者准予备案”,所有验收部门均确认验收(备案)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验收(备案)文件,各验收部门加盖验收部门印章,申请人可自行在系统下载打印电子文件或到窗口领取。
2.验收存在问题的,有关验收部门在系统确认“整改”,并且在现场验收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提交至网络系统,同步送达给建设单位和各验收部门,各验收部门要核对其他部门的整改意见,对本部门产生影响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并通过系统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材料同步推送有关验收部门,需复验的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验收部门在网络系统确认“验收合格”。复验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验收部门在系统确认“不合格”,复验不合格事项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文件(加盖验收部门印章)。
建设单位在备案后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建设项目档案。
五、有关要求
1.承诺验收:供水、热力、燃气、电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工程竣工前建设完成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经工程所在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可依据承诺进行联合验收。有关验收部门应加强对承诺整改事宜的事后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情节严重的,应将建设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2.重新申请验收:申请人申请联合验收后,参与联合验收的单一或多个验收部门在系统确认“不合格”,则当次联合验收事项终止。联合验收已经终止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需要重新联合验收的,应再次按照本文规定的程序在系统上重新申请。
3.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置:住建、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在联合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1验收前工程应具备条件
一、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二、已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部完成。
三、已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符合《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24-2017)要求。
四、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特种设备已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并依法办理相关使用登记或监督检验证明。
六、结建(兼顾)人防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七、供水、热力、燃气、电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已在开工前办理,相关设施已完成建设。
八、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已完成建设。
九、档案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十、根据施工进度,建设单位选择综合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出具专业竣工测绘及核实材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1.2: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申请表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工 程 名 称 | 项目代码 | ||||||||||||||
建 设 单 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 ||||||||||||||
经办人、电话 | 证件号码 | ||||||||||||||
建设单位地址 | 项目地点 | ||||||||||||||
合同开工日期 | 合同竣工日期 | ||||||||||||||
合同价格(万元) | 栋 数 | ||||||||||||||
工程性质 | □住宅工程 □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其它 |
项目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总用地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停车位: 地上 : 地下: | |||||||||||||||
审批总建筑面积 | 实测总建筑面积 | ||||||||||||||
审批地上总建筑面积 | 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 | ||||||||||||||
审批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 实测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 ||||||||||||||
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面积 |
实测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
已缴易地建设费 | 补缴易地建设费 | ||||||||||||||
已办理的人防批文 | 位 置 | 负 层 | |||||||||||||
平时功能 | 工程类型 | 甲类 | |||||||||||||
战时功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防护等级: | 防化等级 : 级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 审核日期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施 工 单 位 | |||||||||||||||
勘 察 单 位 | |||||||||||||||
设 计 单 位 | |||||||||||||||
监 理 单 位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
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 (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附件1.3:申请人申请竣工工程联合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
二、单位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含人防防护部分)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人防防护部分)
八、建设工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
九、建筑节能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施工质量检查表
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或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
十一、人防防护设备合格证及检测数据
十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十三、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报告
十四、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十五、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十六、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十七、人防专用设备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十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
十九、项目竣工图纸资料
二十、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二十一、有关人防工程平战功能的工程竣工图纸
二十二、涉及消防产品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二十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提交)
二十四、竣工验线测量结果
二十五、防空地下室(分地块)实施方案(仅限分期或分地块实施项目)
二十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需要提供补缴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二十七、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需提交缴款凭证
二十八、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出具政府或相关部门有关交接意见书或有关配套证明材料
二十九、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三十、各地市级参加联合验收部门依法依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