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报酬问题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0 09:35:27    浏览:次    在线收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破产程序已然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筑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离不开其管理人的尽职尽责,而管理人履职应获取相应报酬。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当前管理人报酬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一:担保物权对应的管理人报酬过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在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之后,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一定报酬。若管理人与担保权人未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本规定确定其报酬数额,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规定限制范围的10%。


  但在实践中,多数企业资不抵债,债务人留存资产仅能清偿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他普通债权人甚至不能获得任何利益,而管理人在此过程中为抵押权人利益付出大量劳动,长期承担维护债务人担保财产的职责和风险,其报酬却过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提高管理人报酬。


       问题二:管理人报酬支付时间过迟


  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第3条,管理人收取报酬可分为两种方式,即分期收取和最后一次性收取。而在实践中,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大多数建筑企业管理人报酬收取方式为最后一次性收取。但是,破产案件周期长,管理人从接管之日起,历经债权申报审核、财产评估、变价处置、财产分配等阶段,且需要垫付相关费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没有任何回报。因此,这会严重影响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问题三: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管理人报酬收取陷入困境


  很多执行程序中无可执行财产的企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市场资源重新配置,同时也利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追究债务人、公司股东等连带清偿责任,而管理人先前付出的大量劳动却得不到任何有效报酬支付。但破产程序仍有继续的意义,管理人仍需继续履行职责,若其拿不到合理报酬,可能无法继续推进破产程序。


       问题四:要求管理人提供个人破产事务公益服务,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市场主体指的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组织或个人,具有盈利性、独立自主性、能动性等特征,其中盈利性是其本质且重要的一个特征。企业管理人队伍作为市场主体中一员,同样具有盈利性。


  管理人队伍,通常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司等有关机构、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其从最初注册成立到日常运营,都需要一定盈利,才能正常运转。因此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个人破产案件中,要求给管理人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的,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