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越来越多,这其中还涉及到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审核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关系,企业管理人在此过程中,需要承担大量繁重的工作。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人报酬机制,促进其工作积极性,保障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
解决对策1:提高担保财产管理人报酬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担保财产的管理人报酬,应当适当提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报酬比例上限。应综合考量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清偿率、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担保物权人与普通债权人清偿总额的比例等多因素,同时根据管理人勤勉程度,确定其报酬比例。
另外,根据受益付费原则,管理人报酬收取比例,应与正常情况下非担保财产管理人报酬收取比例一致,且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由担保物权人承担。
解决对策2:完善管理人报酬支付时间制度
实践中,大部分管理人收取报酬,往往是在其案件接近终结时才得到支付。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该模式与管理人前期投入的财力成本、时间成本等非常不匹配,因此,应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可提前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相关制度。
解决对策3:设立破产基金池,政府财政应予以大力支持
目前,针对无产可破制度困境,已有部分法院或管理人协会,通过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得以改善。
例如无锡市中级法院设立的管理人报酬基金,其来源于管理人报酬、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基金运作由破产管理人协会统筹;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无产可破案件,可从财政部门依法成立的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中提取部分款项,支付管理人报酬。
综上所述,通过涉及破产基金池或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等方式,加以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可利于无产可破案件的推进,利于帮助其实现市场资源重新配置,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市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