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通过直接转让中国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达到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目的.在不考虑反避税规则的情况下,中国的所得来源地规则仅将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直接转让中国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的所得并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故非居民企业在投资退出时,常常采用这种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如果该中间控股公司无任何的经济实质、仅仅是为了避税而设立的,那么这种间接股权转让方式严重侵害了中国的税基.正是这种避税形式的普遍性、对中国税基侵蚀的严重性,引起了中国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的关注.为应对口益频繁的避税安排,中国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制定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国税总局还根据该一般反避税规则特别制定了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将满足一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行使税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