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各国所得税法对应税所得是采取列举法,还是概括法,但从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五类.其中财产所得,指纳税人凭借拥有的财产或通过销售财产所获取的收益.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即纳税人从拥有的不动产(如土地、铁路、矿藏等)和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船舶、飞机、艺术品等)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就税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属于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资本利得的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 ] 97号)中的表述方式,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即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进一步分析股权转让所得的构成,它不同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之处在于,它并不是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还可能包含了"持有收益"的部分,"即建筑公司股权转让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利润而应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将这些新增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它们就成为股权持有人的股息所得.但是,企业基于法律要求以及经营需要都不会进行全额分配.未分配的盈余留存于被投资企业,就构成资产负债表中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