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可将其拥有的合法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因不涉及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可不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
建筑企业债权转让条件
1、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且具可转让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会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转让债权。但转让无效债权,会使受让人受损,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有特别要求限制的,债权不能转让,例如从权利的债权,若与主债权分立,其丧失担保限制,不能单独转让等。因此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避免发生债权纠纷。
2、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其主要内容
债权转让,主要是主体变更,但其主要内容不变。若发生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转让。
3、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因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转让人主体必须具备处分能力,符合资格,且双方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可不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将不会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87条规定,建筑企业转让债权必须遵守相关程序,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对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应有国家批准的合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否则其转让无效。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限制条件
1、根据合同限制不得转让
主要是指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常见两种形式:
①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合同权利
②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即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这里的债权指法定债权,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类的侵权债权等。)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对权利转让做特别约定的,债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他人。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关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包括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方信息的债权、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等。
建筑企业(国有)进行债权转让,需弄清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清楚相关债权转让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