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建筑公司权利人可将其拥有的合法债权进行质押。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质押与抵押不同,质押是将债权出质给对方。
一、债权质押应符合条件
债权质权属权利质权的一种形式,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设质质权限于合同债权,可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但应遵循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
一般情况下,债权质权的设定,应采取书面形式,《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提出,要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需签订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到原债务人相关利益,虽《物权法》没有规定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但根据其第228条要求,建筑公司在办理出质登记时,应设立质权资
信贷征信机构。
二、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
2、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限、质物名称及数量和质量状况等、质押担保范围、移交时间、其他约定的事项等。
3、出质人与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将质物所有权转移至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等。若合同中有另行约定的,还需按约定实施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额外收益
6、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
包括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提单等;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利权等,以及可以依法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生效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以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等出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而质押合同则在其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等进行出质的,应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质押合同生效。
建筑公司权利人进行债权质押,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债权质押合同。在签订债权质押合同时,应关注到更多问题,如质押合同标的问题、签订质押合同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