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重整程序中,在处置壳资源这一环节时,会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变价处置这一问题,管理人应编制相应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管理人所提出的方案违法或不恰当,将会影响企业破产重整进程,甚至带来执业风险。
一、转移壳资源主体处置风险
为有效防止申报债权人的追偿,采取转移壳资源主体的处置方式,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建筑资质能否成功转移
债务人设立全资子公司,将壳资源转移至此。在此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需重新核定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这也就是说,全资子公司的资信能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方面都将受到严格审查。因此,建筑资质能否成功转移具备不确定性。
2、能否引入战略投资人
满足资质转移的基本条件之一,即建筑企业净资产要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以建筑总包特级资质为例,净资产要达3.6亿元以上,这就要求管理人需将其资产
剥离3.6亿元净资产至全资子公司,故而其股权处置底价也至少在此价格以上。
实际操作中,很少有战略投资人具备此能力且愿意承受这么高的代价,也因此企业重整工作难以推进。
3、债务人商誉价值完全丧失
建筑企业商誉与债务人主体密切相关,在将壳资源转移至全资子公司时,商誉是无法转移的,那么处置该子公司股权时,原债务人的商誉价值也就不存在。
二、净壳资源处置风险
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净壳资源的处置可能会给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管理人带来系统性风险。
1、债务人风险
一旦建筑资质与相匹配的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设备等相剥离,债务人将会面临资质被撤销等建设主管机关的处罚。那么本具有较高财产属性的壳资源,将不复存在,丧失其市场价值。
2、战略投资人风险
通过股权转让的投资人,面对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可申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返还股权转让款,但由于股权转让款已用于清偿债务,战略投资人很难得到清偿。
3、管理人风险
针对上述两方面问题,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管理人都将面临债务人损失指控,可能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匹配资产的壳资源处置风险
1、战略投资人向债务人匹配资产
战略投资人取得债务人股权后,按其资质条件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建筑资质转移过来。实质上属于不转移资质主体的处置方式。
2、战略投资人向全资子公司匹配资产
债务人根据建筑资质标准要求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将建筑资质转移过去,并平移少量资产;战略投资人通过协议安排,依照相应资质标准匹配子公司资产及其他条件,完成股权转移事项。
虽然说,债务人可通过这种方式免除其匹配资质条件的义务,但战略投资人(此时不是子公司股东)向子公司注入资产,会面临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