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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债权保全期限及其条件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2-10 09:39:39    浏览:次    在线收藏

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从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债权保全具有一定期限。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关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时限存有不同观点,且债权人申请保全措施需满足相应条件。


       一、到期债权保全期限


  1、到期债权以货币数额为表现形式,且数额确定,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义务,这类财产归于其他资金类,保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到期债权实际数额与债务人偿债能力、资金状况等具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受到某特定因素影响较大,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归为其他财产权,其保全期限不超过两年。


  3、设立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补救措施,未设定保全期限。


  根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债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其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不确定因素,阻碍权利实现。债权的实现周期往往长于货币实现,设置保全制度正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而为了得到更好保障,债权人申请保全措施,需满足下列条件。


       二、债权保全措施条件


  为保证债权实现,而对责任财产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其形式有二: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懈怠行使到期债权,造成一定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


  关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其条件有三层含义:


  1、给付期限届至。此时,债务人应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将享有期限利益,而债权人不具备请求给付的权利。


  2、必须确定数额。抛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类型,只要其数额明确,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3、在申请书中载明请求的事实依据。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有价证券、数量、产生的事实缘由、可证明的文书材料、履行期限等。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和债权保全,而债权保全又称为债的保全。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有了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成为一般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