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破产工作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存在着一些问题,对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危害,建筑企业应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规范秩序破产等方面入手,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
问题:破产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
首先,建筑企业破产涉及到员工安置、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同时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有待继续完善,作为肩负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得不参与和干预破产工作,从而客观使破产成为了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
其次,《破产法》规定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自身利益维护的可行性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在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由于产权联结关系及隶属关系,企业虽为独立法人,但一些破产工作及行为可能不注重法律的规定,不遵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选择,出于功利目的而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此外,企业破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破产的申请、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财产的清算和处置以及破产的宣告等,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破产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程序走过场的非正常破产现象,规范化程度不高。
对策:依法界定企业破产工作的各方职责,建立各方行为规范制度,从根本上杜绝谋取利益的行为
正确界定企业破产工作中企业自身责任和法院职责、政府职能十分必要。例如:作为投资者或所有权人的企业,无权处理其投资实体的破产事宜;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受理、破产言告、清算组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财产清算及依法处置等都必须在法院的主持或监督指导下进行;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行政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应避免介入具体的司法活动。
各方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根本上杜绝各相关方借企业破产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加强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对借企业破产谋取不当利益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