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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并购涉及国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2-03-23 09:32:55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若建筑企业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时,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该基本原则贯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整个过程,并且通过设置几个程序确保基本原则得到实现。如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没有经过以下几个程序,有可能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


  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简写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九条规定,无论是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企业增资,还是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事项,机构审核和政府审批相同,而企业资产转让则相对简单,只须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即可。


  三、根据不同类型设置不同层级的机构审核和政府审批。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另根据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建筑企业并购国有资产,通过以上三个程序,基本能保障国有资产等价有偿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交易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