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兼并、收购合称为并购,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无论是兼并或是收购,控制权都会最终掌握在并购方企业的手中,实现目标企业控制权转移,并进行重新分配。而并购重组中的控制权选择存在以下几方面。
1.股东绝对控制权
即并购企业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超过67%,可以绝对性控制公司。这主要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通过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也可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另外也可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等形式,但前提是经过公司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
2.股东相对控制权
即除上述公司表决重大决策事项外,要由股东表决的其他非重大事项,大多数公司对此进行超过二分之一的表决通过模式,持股超过51%的股东则能够掌控公司主动控制权,并对非重大事项的表决产生实质性影响。
主要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3.一致行动人
对于股权相对较分散的建筑公司而言,单一股东不能实现67%、51%、34%或其他数额的股份持有。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可通过公司投资、并购重组等活动中,凭借股东间联合成为一致行动人,并达成协议,能够集中目标股权数额,联合实现股权控制。
主要依据《合同法》和《一致行动人协议》。
4.法定否决权
即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享有绝对控制权,对应的若占有三分之一以上、超过34%的公司股份,则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决权,能够在自身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表决那些不符合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主要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上述所说)
5.约定否定权
当并购后的投资方及公司原股东只是成了并购后公司的一个小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可设立一些保护性条款,其中包括“一票否决权”,本质上等同于特别事项的“全票通过”。其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公司高管人员、员工奖励机制、对外投资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