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股权收购主要涉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1. 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
2. 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二、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1. 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 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
股东确认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