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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并购避不开的税务问题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2-05-07 09:16:16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并购重组涉及资金庞大,税务支出也是并购重组中一项庞大的支出。为了降低并购交易的成本,双方需要对税务进行一定的筹划。好的税务筹划不仅能降低税负,也能降低税务问题带来的风险。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建筑企业并购避不开以下三个税务问题。


       一、递延纳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于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有以下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因此,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按特殊性税务来处理。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或资产转化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转化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同时需要注意下三个规定:


  4.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5.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6.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减少增值税与营业税


  如果在并购重组中想减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支出,可以通过“资产与债务、债权的转让”完成,需要符合: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台开、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免税收入


  如果想要通过“免税收人”降低税负成本,则可以通过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来完成,需要符合:


  1.转让股权收人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人”。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