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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并购:融资、出资阶段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作者:名喜喜    时间:2022-05-27 09:35:21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并购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为了使建筑企业在并购活动中能减少涉税成本,税务筹划是必不可少的。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一般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建筑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


  在融资环节,企业更倾向于降低资本成本以及所得税方面的筹划。企业在并购融资中所使用到的外部融资方式,常用的有债权融资以及股权融资。


  税务筹划受到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如债权融资最基本的考虑因素就是债务利息抵税效果,同时债权融资比例越高将会降低企业整体资本成本,但财务风险会增加,因为通常用于并购的债权融资往往金额较大,而并购股权或资产短时间内无法产生大量现金流,负债的增加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赚取和偿还的资金量显著增加,能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偿债风险,需要企业权衡。


  而股权融资则正好相反,股东资本投入通常情况下无须偿还,并且有利于企业降低财务风险,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无法达到抵税的效果,并且过多的权益性资本投入,会降低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从而降低股东对于投资的兴趣。


  建筑企业并购在出资阶段,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


  现金出资的方式,目标企业股东在受到以红利形式发放的现金时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递延纳税的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不征所得税。目标企业股东可以得到完全的免税作用。


  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