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设计跨境并购的控股架构时,企业的跨国经营战略需求是架构设计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还应预计未来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和将来可能发生股权退出时的税负水平,使架构设计能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最后也应考虑主管税务机关对架构设计的“容忍阈值”,避免因过度税务筹划导致税务风险。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关于控股架构的设计,对于“受益所有人”相关税务风险应予重点关注:
在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架构下,企业应当格外关注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是否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因为按照一些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企业如果要申请享受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需要提供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中间控股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证明。
随着国际社会反避税力度的不断增强,未来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对于采用中间控股公司架构进行跨境并购的中国企业来说,在选择第三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时,应当考虑项目公司所在国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对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股息分配条款进行整体设计,从而减少不能享受相关税收协定优惠的税务风险。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中间控股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中间控股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3.如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在低税率或者避税天堂等国家(地区),无实际经济业务、人员及办公场所,仅从事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则将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