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设计跨境并购的控股架构时,企业的跨国经营战略需求是架构设计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还应预计未来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和将来可能发生股权退出时的税负水平,使架构设计能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最后也应考虑主管税务机关对架构设计的“容忍阈值”,避免因过度税务筹划导致税务风险。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关于控股架构的设计,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相关税务风险应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时,通常希望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中国、目标投资国(地区)、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优惠,来降低整体税负水平;也希望利用中间控股公司作为资金池,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从而进行更多海外投资。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有些企业虽然是在境外依据当地法律注册成立,但当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状况满足相关条件,足以证明其实际管理机构仍在中国境内时,将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此后,一方面,其他中国居民企业对其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另一方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也需要和其他中国居民企业一样,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投资时,如果不希望中间控股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注意依法减少此风险。而如果为了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希望将其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也应注意避免为了既享受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又享受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协定优惠而频繁转换企业身份,进而带来的税收风险。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频繁转换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身份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业享受的股息免税待遇。
综上,中国企业在开展海外经营前,需要对海外项目进行专业的税务管理,对跨国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税收政策、征管方式进行事前的管理和规划,如果不及时了解最新的当地税收法规,进行前期的规划,将给企业在当地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
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时,应积极响应国际间反避税安排,避免不合理利用各国税制和税收协定漏洞进行激进避税,以防范相关税务风险,控制相关税收成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在设立海外中间控股公司时,应注意增加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仅为避税目的而设立控股架构,从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