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在建筑企业收并购的过程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不需要,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此外,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三、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