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重整程序中的各利益主体间存在“合作倾向”,而“合作倾向”为立法者设立重整机制提供了可能。设立重整机制的目的在于,协调和整合各利益主体间相互冲突的利益。下面进一步来看各利益主体冲突的复杂性及其平衡的可能性。
1.利益冲突的复杂性
据了解,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也会存在利益冲突,但这种利益冲突并不很激烈。例如,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债权的清偿与工人工资的支付等。还包括企业为破产时,关于税款缴纳间,各利益主体因有既定的支取规则,不会存在什么冲突,但企业破产时,各利益主体则可能会出现相互争夺从而发生支取顺序的问题。
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资源有限,可能无法保证各利益主体的全部受偿,那么其利益冲突则会变得激烈。因此企业重整,必须考虑到各利益主体,建立相应制度予以维护。
破产清算,主要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早先确定的债权人分配顺序,将企业剩余财产按顺序分配,这并不涉及其他利益。而企业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与企业重建相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协调,这就需要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持、再建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在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动机不同:股东因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基本不获利,则可能是其中的积极支持者,企业重整成功则获利,重整失败也不会损失太多;债权人中,未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则会和股东一样,支持企业重整,待重整成功后则可获取足额资金偿还其债务。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则持反对太对,更希望通过清算程序和出售担保物权保住既有债权,而不愿承担重整风险;企业管理层则希望通过重整挽救名声并获取收益;职工则看重工作机会以及薪资福利的分配。
总之,企业重整是无法避免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2.利益平衡的可能性
因各利益主体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处于共患难的关系,其利益关系也就具备可调和性。各利益主体对企业经营的投入,使企业得以维持下去,具有再建希望的企业更容易重整成功,从而带动各利益主体获利。
因此,企业重整程序中,企业为各利益主体设计共赢预期,可将其团结起来,共同支持企业重整,促进企业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