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关于企业破产制度,主要源于满足债权人的公正分配要求,其立法宗旨在于强制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能够获取公平受偿。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原因,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主要体现于下列几方面。
1.债务人破产不及时,导致债务膨胀,增加债权实现难度
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导致企业破产,债权人也因此不能受偿。但若是债务人应该申请破产却不破产,长期拖延会导致债务继续膨胀,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下降,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究其原因,行政干预过多。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破产,但申请破产有着严格的程序,企业的经营运作和破产宣告均会受到行政干预,导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能及时申请破产宣告。
2.清算组织定位不明,债权人利益难以维护
清算组的工作涉及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性质应属于中立。清算组的工作主要对法院负责,而不是对债权人负责,更注重对政府利益、职工利益、劳动债权的保护。而当三者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债权人利益往往会被忽视或损害。相关实践表明,清算组织效率低下,且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未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会议,即表达债权人意思,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机构,其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使得债权人会议缺乏一定独立性。因大多数债权人地域不同,对于破产企业的经营生产、资本情况等不甚了解,难以提出合理建议,不能充分表达意见。
4.不合理的限制破产财产范围,损害债权人利益
破产财产范围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破产财产越多,价值越大,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机会越多,清偿比例就越大。但根据相关资产,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而某优惠政策指出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不足的部分可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或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安置职工本应由政府承担,而破产财产则应依法清偿债务。用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所得安置企业职工,推卸了政府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5.破产费用过高,破产财产分配不合理
在具体实践中,因企业破产宣告持续时间长,并将不应列入破产费用的支出也列入其中,就会导致破产费用过高,影响债权人的清偿,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