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债务人股东是指对重整对象债务人享有股权利益的主体。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股东权力包括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利分配权、转让股权等。当企业破产重整时,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仍可以参与重整程序中,维护自身利益。
企业重整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还涉及到股东利益,为充分调动各利害关系人参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股东必须也参与进来。股东具有拯救企业的利益诉求,从长远来看,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往往是一致的。一旦企业破产清算,股东投资将血本无归;而企业重整成功,股东利益将得以恢复。同时,股东还可利用自身地位在企业重整中发挥积极作用,如可以追加投资,解决企业重整的资金难题。
此外,债权人权利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调整,股东权利也不例外。重整计划中对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常见为股权调整。例如在某些地区的规定中,象征性给原股东保留百分之五的股份或予以一定认股期权,使其在公司价值回升时可以回购一定股份,获取相对利益。该做法的目的在于获得股东对重整程序的支持。
对于股东利益的保护,是重整制度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那些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中,股权分散,中小股东人数较多,牵扯较广。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股东利益,很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股东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能够保护诸多股东利益,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让股东参与重整程序,一般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可通过股东会参与企业管理,而在重整程序中,则通过股东委员会、关系人会议、出资人组等形式参与重整,行使权利。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仅说明股东可以出资人组参与表决,且只能对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股东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这不利于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充分参与因此,可以参考相关经验,设立关系人会议,让股东充分参与重整程序中,并有效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