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投资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的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股息、红利和投资转让的资本利得.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企业投资业务的健康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消除或减轻企业股息性所得的重复征税,保持利息、股息等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的税负平衡,鼓励企业长期投资.股权融资是现代企业筹集资本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广大投资者增加收益的有效途径.企业在持股期间可以取得股息红利收益,亦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转让收益,这无疑涉及到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由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低,多数以规章形式存在,且规章之间多处冲突,一直被学术界和税务工作者争论不休.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虽然实践中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的规章制度仍在执行,但这些法律规范中有很多地方已经不再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其中,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税,使得国家对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和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政策差距拉大.前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后者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全额纳税.鉴于我国对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定所得税采取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的做法,对股权转让收益中暗含的"持有收益"予以确认,不仅使得这部分被重复征税,而且"持有收益"是难以被计量的.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将"持有收益"的产生与持股比例联系在一起的做法更值得争议,通说认为,"持有收益"的产生只与持股期限长短有关.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堕须得以清理、修订与完善.
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与时俱进,加快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重新审视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出修订的建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