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基于其规模,被授予不同级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而又往往容易因资不抵债等情况陷入破产境地,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与之相关联的企业或人员会受到一定损失。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可通过司法重整等方式顾及各方利益。
一、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专门针对可能或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的公司,经由法院主持和各方厉害关系人的参与,对公司经营业务进行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负债情况。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性质。所谓债务清偿法,即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在其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了结、公平分配。而企业法,则指陷入财务困难的建筑公司,可通过产权、资本结构、内部管理等重整、变更,恢复经营活力。
重整制度,通过债务调整,解除负债危机,使建筑公司摆脱财务困境,实现债权人权利,重新焕发生机。
二、破产重整成功率较低
建筑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率其实为35%左右,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自2007年至今,以上市公司为破产重整对象的案件约超过70家。但从重整实施情况看,执行完毕35%左右,实施过程中被退市的大概12%,未被受理约6%。很多建筑公司即便重整成功,但其股价依然呈现低迷现象,面临财务类或交易类退市。
根据司法实践,建筑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提交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表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和裁定重整执行完毕,分为预重整(3个月)和正式重整两阶段(3个月)。
三、破产重整成为并购重组市场新渠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要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即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的多元化退出渠道。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属于减负,可通过将现有资产予以拍卖或买卖,所获变现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建筑公司可采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直接让投资人认购,将其认购现金直接纳入上市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中,用于偿债,或者是让债权人分配,以股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