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壳资源”(建筑资质)具有很重要的价值。根据相关规定,建筑资质属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因此管理人应妥善安排处置方式。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较好的处置方式,是匹配适量资产、不转移壳资源主体。
在建筑企业破产管理中,可将债务人所持有的壳资源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移给战略投资人,将所获得的收益清偿债务。由此发展出三种重整模式,分别为:
1、以企业100%股权转让方式,公开引进战略投资人;
2、采取保留主体资格与资产剥离清算相结合的方式;
3、设立全资子公司平移剥离资债进行处置。
在以上基础上,建筑企业如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合法实现债务人建筑资质的价值。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建筑
资质的等级、类别,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故而是建筑企业重要价值。
一、建筑资质的财产属性
原则上,建筑资质属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许可既不是财产,也不是财产权利。但被许可人却将因具备从事某些行为的特权而获得收益,这被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属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
因此,无论建筑资质是否属于无形资产,都不影响其本身的财产属性。
二、建筑资质对破产重整的特殊价值
1、司法机关对建筑资质价值的认可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看,建筑资质不是债务人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在建筑企业重整中的价值是予以肯定的。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第5条规定,管理人应及时公开披露债务人企业品牌价值、特殊资质等特有价值信息。
这里所说的特殊资质,指债务人持有的资质类行政许可,其中包括建筑资质。
2、建筑资质在破产重整的价值体现
①建筑资质是债务人经营活动的依托,而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是企业启动重整计划的基本目的
②在保留建筑资质的重整程序中,与建筑企业经营事项相关的资产作为其承载这一营业价值的整体,其价值远超过清算条件下单独出让的价值。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债权人受偿比例
③债务人的主要技术人员得以保留,与之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和技术等得以承继,有利于提升建筑工程安全质量
④保留建筑企业经营活动时,原先在债务人处就业的技术人员等得以继续就业,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在审查建筑企业的重整计划时,会将建筑资质等行政许可能否获得主管机关的同意作为前提条件。因此管理人如何合法将债务人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延续到重整后的主体,是一项重大且重要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