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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计划

作者:锦洛    时间:2021-11-30 09:28:45    浏览:次    在线收藏

考虑到建筑企业继续经营的需要,也为了是债权人能够从中获取较高的清偿率,必须保障建筑资质在重整过程中不受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将原企业剥离为两个实体,一个以继续企业价值进行出售,一个则以清算企业价值来实施清算。


       一、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适用前提


  1、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


  即保留原企业,将清算企业价值的部分剥离至另一民事主体,替代原企业实施清算。而原企业100%股权则承载着继续企业价值进行出售。出售所得与另一主体清算所得,根据债权人债权比例,一同进行分配。


  2、前提条件


  (1)重新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已向法院提出继续营业申请,且经管理人与法院同意


  建筑企业为顺利完成重整计划,债务人在提出继续营业申请时,应就其继续营业的范围加以说明。


  (2)企业股权0作价出让的可能


  因建筑企业通过出让100%股权实施的重整计划,管理人则必须在此之前获取企业100%股权控制权。因企业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0,债权人或管理人则不再就该股权转让额外支付对价。股东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必须同意0作价出让股权。


  (3)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已完成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3条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方案,可能会导致原企业除良性业务范围内共益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被调整为0,因此建议建筑企业就此类债权优先分配。


       二、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实施方案


  1、分立出子公司


  建筑企业业务重组模式之一,是公司分立,将其现有资产与业务分割。其中,业务分割主要体现在合同分配上。往往部分合同仍需继续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良性业务范围内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免除新企业债务与其他合同义务,而破产债权人免除原企业债务及其他合同义务


  3、获得“恶性业务范围内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


  4、管理人受原企业股东委托,将原公司100%股权0作价转让与新企业


  5、申请新公司破产清算


       三、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实施后的法律后果


  1、新企业替代原企业进行清算,出售后,作为新企业资产按债权比例分配与债权人


  2、对该重整草案持反对或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约束


  3、诉讼主体发生变化


  建筑企业通过公司分立,分为原企业和新企业两个民事主体后,均应作为分立前原企业诉讼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诉讼主体。


  4、税收关系变化


  在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过程中,分立、债权人免除原企业债务与新企业受让原企业股权等行为都会导致税务关系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