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以及认知的差异造成人们对破产制度的价值及功能不同的评价,导致了破产实施中的心态差异和巨大的利益冲突。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和国外成熟的破产制度体系相比,破产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不长,人们对此的认识并不多,破产工作中关于员工安置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员工安置预案及操作性问题
为了降低破产清算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保证破产工作不会受到员工安置的困扰,建筑企业申请破产,应当事前制定员工安置预案。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时,存在由于对破产安置员工将遇到的问题缺乏足够重视,预案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随着破产进程的推进,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导致破产工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解决相关问题,从而影响破产清算进程,增加破产清算成本。
二、员工安置职责不明确
关于破产工作,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认知较为片面,认为破产就是要安置员工、解决好员工问题,不能正确划分破产员工的安置职责。在重员工、利益轻债权人利益的思想支配下,对破产法和员工安置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的不熟悉,会将自身的责任转嫁,要求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组围绕如何安置员工开展审判和清算工作,造成清算受阻的状况,审判工作被动。
三、缺乏有效的员工安置机构
现行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当企业申请破产后,一般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从各个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建立清算组及员工安置机构。由于机构临时组成,甚至存在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对员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不熟的情况,不能有效地行使安置职能,影响了破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员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
当前破产工作制度不完善,员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经费充足的企业安置费用标准就高,而一些人数较多且存在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员工得不到有效安置,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破产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员工安置,应利用多种渠道,协调各方面关系建立畅通的员工安置机制,妥善解决破产员工的重新就业及相关的权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