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可能会涉及到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即两企业间资产独立、债务独立、经营管理独立,但人员可能存在一定交叉混同,两家企业具有可重整价值、都存在资产分散或两家企业存在企业与子公司间运营相互关联等情况,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则是处理这种情况的一种特殊方法,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制度中的运用。
一、实质合并原则
实质合并原则,是指在关联企业群体中,控制公司及其控制下的部分或全部从属公司都达到破产条件需进行破产时,在解决群体内部求偿关系时,将关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合并在一起,共同向全部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
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公平原则和整体责任理论,目标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利益,实现债务人资产利用最大化。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我国破产制度源于债权公正保护理念,《企业破产法》第1条就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关联企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间的关系,还有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应具备这些特征:
1、由两个或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组成的群体
2、关联企业不局限于法人,还包括其他非法人组织,即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等
3、关联企业间有控制关系,即关联企业内部某企业通过股权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对财政、人事的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4、关联企业各自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外,在对外做出决策时可形成一致行动
三、实质合并原则审查标准
例如,债务人母公司提出破产救济的诉请,同年,其全资子公司提出破产保护。债务人及其子公司发布了合并财务报告和合并的营业账户,两家公司拥有同样的公司董事,且子公司要求将自己的破产诉请并入母公司破产中。法院认为其实质合并符合相应标准,且提供所有债务人平等待遇,同意了子公司关于实质合并的诉请。
法院确立了运用实质合并原则审查的主要标准:
1、分析债务人和其他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和负债是否能够分离,及其难易程度
2、分析债务人与其他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是独立还是合并
3、考察债务人和其他关联企业,衡量其合并审理的难易程度及受益情况
4、债务人和关联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
5、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内部相互财务担保等情形
6、企业内部是否存在违法资产或债务转移行为
7、债务人和关联企业对外权属是否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