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合并方将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并成本。
合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公司依法吸收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公司和存续公司为纳税人;被吸收的公司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公司为纳税人,被吸收公司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公司承继。
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公司为纳税人。合并前公司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公司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公司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公司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前公司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合并后公司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公司,不应享受新办公司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公司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公司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公司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公司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组,被吸收的公司和存续公司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的公司不得用存续公司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公司也不得用被吸收公司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公司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公司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公司逐年延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