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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之关系型融资制度适用条件

作者:锦洛    时间:2022-09-19 10:10:53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建筑企业通过并购等形式实现上市,主要是为了提升企业实力,实现更大规模的扩张等,这其中会涉及到融资问题,而其风险投资早期属于典型的关系型融资。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关系型融资制度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比重较大


  当企业濒临破产时,其无形资产占比较大,破产清算价值低,这时无形资产会产生较大贬值。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往往不被允许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清算价值低的资产抵押能力较低,投资者也不愿意以债权形式投入资本。而关系型融资则适用于该类融资,可以直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与管控。


  2.企业资产专用性较强


  企业资产专业性越强,其潜在交易成本越大,具有更大的机会主义。资产专业性越强,其内部监管力度越大,但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清算价值,这么看来,适用于关系型融资制度。


  3.投资者退出成本高


  主要指投资者从企业中退出,因抽回资金而丧失机会收益和直接的资产贬值损失等退出成本。关系型融资是通过直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与管控,当退出成本高时,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产权或通过出售企业来收回投资。


  其退出成本受到下列几方面因素影响:


  ①企业成本与收益的时间结构。即企业收益在未来,但近期需较大投资,退出成本较高。选择关系型融资制度,将投资者与企业结合为长期的利益共同体,能够保证投资者利益。


  ②证券市场规模与退出投资者的权益比重。投资者权益比重越大,其退出成本越高。


  4.监督成本高、机会收益大


  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一旦成功,能产生巨大收益。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管控、激励与约束等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另外,还要求要具有良好的产权交易的法制条件和市场环境。